| 索 引 号 | 0594710587020-2024-03234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驿政办〔2022〕3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公文时效 | 失效 |
| 索 引 号 | 0594710587020-2024-03234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驿政办〔2022〕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 公文时效 | 失效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驿政办〔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0月8日
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妥善解决征收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征拆行为,缩短征拆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建立高效快捷、多方共赢的良好征拆工作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 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适用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被征收群众持房票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区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发改、住建、征收、住房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二、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三、票面期限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 个月。
四、房票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 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 18 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三)被征收群众在市级“房源超市”系统平台选房,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并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由区住建局会同、征收局、财政局与进入“房源超市”的房企商定优惠价格。
(四)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六)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五、房票使用
(一)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1、被征收人作为房票使用人,实行实名制。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赠予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3、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二)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 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六、“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一)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初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接受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区房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住建局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
七、资金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八、房票管理
(一)住建局负责实施房票安置、管理和监督、“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区房屋征收事务局负责收集征收信息、房票核发等工作;区发改委负责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区税务局负责核实相关税费信息;区信访局负责核实相关信访信息;区法院负责核实相关涉法涉诉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村镇规划编制中心、住房中心、公安分局、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相关工作。
(二)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事务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和被征收房屋钥匙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签发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三)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辖区间房票财政资金结算工作,区财政局做好驿城区辖区内核发房票资金保障,按规定做好结算业务。
(四)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事务局)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 2 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 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个月内再拨付 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 3 个月内拨付。
九、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一)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三)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自本细则(试行)印发之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仅适用于驿城区辖区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