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3-2026-00346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驿政〔2026〕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3-2026-00346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驿政〔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驻政〔2025〕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驿城区人民政府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批复》(驻政文〔2026〕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驿政文〔2023〕63号)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但不在新的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清单内的行政处罚权事项,乡镇政府不再行使,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乡镇政府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案件,由乡镇政府负责处理完毕。
三、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与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承接事项清单中未明确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事项,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全部承接。
四、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强化业务培训指导,为乡镇(街道)制定实用、易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保持稳定,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承接的事项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事项清单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在省政府动态调整的《指导目录》内按承接事项清单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七、《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驿政文〔2023〕6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驻马店市驿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附件2:驿城区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6年4月16日
附 件 1
驻马店市驿城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承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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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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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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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 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
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
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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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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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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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
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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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 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 |
乡道 |
|
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 务院令第593号):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 第二项 |
乡道 |
|
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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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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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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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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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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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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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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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 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 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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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 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 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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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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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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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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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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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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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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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 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由各地结 合工作实 际明确行使范围 |
|
2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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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 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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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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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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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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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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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 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 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 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 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 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 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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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 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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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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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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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 七条第四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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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 七项 |
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 |
附 件 2
驿城区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 ”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宾馆(电竞酒店)、民宿、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密室逃脱、台球厅、电影院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
(六)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室内冰雪场所、养老服务机构、幼儿园、文物古建筑;
(七)邮政、电商、物流(含快递收发点)、客运站、加油加气站、燃气配送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八)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九)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的工厂、作坊、仓库、冷库、堆场等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