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5-04310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驿政办〔2025〕2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59422325-0052-2025-04310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驿政办〔2025〕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驿政办〔2025〕27号
关于印发驿城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申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驿城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6日
驿城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管理,根据民发〔2011〕192号、人社部发〔2008〕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二)全区事业财政全供单位(差额供给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准参照执行)在编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待遇标准
第三条 丧葬费标准: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去世人员均按5000元标准发放。
第四条 抚恤金标准:
(一)行政机关人员因公牺牲: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二)行政机关人员病故: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四)事业单位人员病故: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遗属需向去世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社区、村委出具);
(三)火化证明或允许土葬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遗属抚恤金及丧葬费分配协议;
(五)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第六条 预算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登记表》(附件1);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附件2)或在职(离休)人员工资审批表;
(三)因公牺牲需提供工伤认定或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办理程序:
申请:遗属向去世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初审:预算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填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登记表》,由主要领导签批(情况是否属实及意见)并加盖公章;预算单位为二级单位的还需报一级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情况属实及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核:预算单位将材料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
复核:预算单位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区人社局社保中心汇总复核。
核实:区财政局将区人社局社保中心汇总的去世人员信息提供给区民政局,由民政局对去世人员的火化情况进行核实。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人社局社保中心每月汇总的复核意见及区民政局对去世人员火化信息核实情况,核对发放金额后,按月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发放:资金到账后区人社局社保中心申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银行代发账户,由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遗属指定个人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遗属及各部门职责:
(一)遗属向去世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提供抚恤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二)预算单位:负责材料的收集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初审、报送;
(三)主管部门:负责复审把关;
(四)区人社局:负责抚恤金计算基数的准确性、政策解释;
(五)区民政局:负责对去世人员火化情况的核实比对;
(六)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核对预算单位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死亡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金额,社保股负责资金的拨付;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查处虚报冒领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
(二)对违规操作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登记表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