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21 17:10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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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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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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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季度“双随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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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日常“双随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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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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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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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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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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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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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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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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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五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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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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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以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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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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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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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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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第十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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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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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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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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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生态环境领域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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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生态环境领域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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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涉及碳排放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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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4)》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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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污许可的执法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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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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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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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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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是否符合原发证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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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第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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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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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2020 )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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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 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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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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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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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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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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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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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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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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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风景名胜区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督检查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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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第二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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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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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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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区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第五条、第六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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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5)》第三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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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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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检查 |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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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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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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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第四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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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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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进行监督检查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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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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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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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 缴情况的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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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活动进行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第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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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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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条第 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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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 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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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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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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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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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第六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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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第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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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符合拆除或者停运条件的现场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第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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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进行检查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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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技 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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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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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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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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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20)》第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