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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5-08-22 09:12

信息来源:

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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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测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

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安排

承办

机构

检查

比例

1

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取用水企业

1、取水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统计监督检查;

4、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检查;

5、水量调度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

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10%

2

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取用水企业

1、现状用水水平监督检查;

2、取用水计量监督检查;

3、计划用水监督检查;
4、用水管理监督检查;

5、节水措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10%

3

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采砂许可办证企业

1、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监督检查;

2、现场监管有关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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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

水利局

100%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明确,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检查;

2、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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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10%

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各类工程设施及相关单位

1、合规性审查核查建筑物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或超范围建设的情况;

2、安全性能评估建筑物结构稳定性,包括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采取加固或改建措施。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或对河岸堤防安全构成威胁,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行洪通道、改变河道走向等行为。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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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10%

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

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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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水利局

按需开展

7

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1、工程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2、工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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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水利局

按需开展

8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招投标代理公司

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4、调查核实招投标投诉等问题线索情况。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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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按需开展

9

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用工企业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2、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检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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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按需开展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已批复的区管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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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驿城区水利局

10%

11

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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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水利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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