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城市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22 09:52
信息来源:
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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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
|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幅度 |
备注 |
| 1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属于规模以下施工工地且违反一项,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2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且属于规模以下施工工地,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3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属于规模以下施工工地且违反一项,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4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属于规模以下施工工地且违反一项,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5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属于规模以下施工工地且违反一项,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减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6 | 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或初次违法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立即改正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的在2万以上5万以下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在1万以上2万以下进行处罚; |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 | 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从轻罚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在2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从轻罚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从轻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