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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社局关于驻马店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9-07 09:34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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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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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驿人社罚决〔2026〕16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侯成甫        电话:131****53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8638584B

地址:驻马店市骏马路北段(高新区地税局2#楼西户)

2025年8月我局陆续接到杨满鹏班组7名工人在国家信访局反映驻马店市中骏世界城项目地库木工工程拖欠工资218200元工资一案。经调查你公司在驻马店市中骏世界城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也未将月度工作量台账、工资支付表随同当月工程进度资料一并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归档。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驿人社令改[2026]42号)及送达回证;2.国家信访局转办的案件线索材料;3.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佐证材料。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驿人社罚告[2026]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有限公司驿城区支行(账号:1005**********000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虞东方

行政机关电  话:0396-2828912

行政机关地  址:驿城区政府一号楼207室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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