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26 11:53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29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昭阳宏旺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7F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林业村彭庄组东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徐则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31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养殖污染问题,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由于你单位执行防疫管控要求未进入养殖区域,执法人员在厂区外围开展现场勘察,发现厂区外南侧铁皮围挡处有养殖粪水流出,流淌至外部自然沟内,水质发黑且有异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畜禽粪便、污水情况;(2)通过现场依法调查取证拍摄的照3张,证明违法事实存在;(3)现场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违法行为实施主体;(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企业规模;(5)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6)现场签订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并确认送达方式;(7)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8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消除污染。
2026年8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过现场复查,已将外排的养殖粪水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8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8月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5000+(5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6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6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