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26 11:38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27号
个人姓名:屈文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21963******19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程楼村委元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板桥镇程楼村委元庄个体户屈文生(生猪养殖)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屈文生(生猪养殖)的基本情况、所处位置以及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置粪便、污水的情况;(2)通过现场依法调查取证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3)现场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摘抄)复印件1份,证明屈文生(生猪养殖)属于豁免类;(5)当事人建设的沉淀池照片1张,证明建设有治污设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和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和执法程序;(7)现场签订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并确认送达方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4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42号),责令你将未经处理外排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清理,并停止违法排放行为。
2026年7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将未经处理外排的粪便、污水进行收集清理,并停止违法排放行为。
2026年7月30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6800,代入公式:6800=5000+(50000-5000)×[(1/5)²+(1²+1²+1²+1²+1²)/(5²×5)]×50%;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是否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只有在环评里显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养殖场环评属于豁免类,不计入裁量因素;屈文生属于个体养殖户,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养殖项目为豁免类),裁量因素不计入、最终裁量金额: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