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2-06 10:53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4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1221967******1X
住址:河南省临颍县台陈镇大沟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5日9时2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航发现位于兴业大道与清河大道交叉口东300米天方药业院内有一台龙工牌叉车正在装载作业,现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和实际使用人李学亮见证下,经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员进行三次不透光烟度计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尾气排放值为:1.18mˉ¹。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排放限值要求,执行III类(Pmax<37kW,排放限制:0.8mˉ¹)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25日车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叉车租赁协议原件1份,调取非道路监控平台机械详情1份,证明该叉车归属情况;(2)2025年12月25日检测公司提供检测资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测员检测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和检测员具备检测资质及资格的情况;(3)2025年12月25日拍摄现场作业照片1张,现场检测照片1张,现场勘查示意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检测报告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作业时检测过程和结果及违法事实的情况;(4)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提供亮证照片1张,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的情况。(5)2025年12月3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5〕65号)1份及《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李学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6)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提供维修发票1份和维修清单1份和第三方检测报告1份,2026年1月6日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702环整复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5〕65号),责令你停止使用,立即维修,达标排放后方可使用。
2026年1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责改要求整改车辆,并提供了维修发票和复检报告。
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1月15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5〕1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处罚金额(X):6200,代入公式:6200=5000+(20000-5000)×[(1/5)²+(3²+1²+1²+1²)/(5²×4)]×50%;,该叉车属于个人经营,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最终裁量金额:6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的叉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6房间备案。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