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09 16:39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1702环查(扣)字〔2025〕3号
单位名称: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驿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59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井泉寺1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卫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夜间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橙色预警期间违法生产,2025年12月26日20:13分,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驿城分公司未按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产,砂石骨料运输仍在继续进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驿城分公司现场核查该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工艺流程、生产情况等,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驿城分公司应落实停产措施,但该企业未落实停产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2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生产照片2张,《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1份,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2)2025年12月26日现场查封照片5张,证明生产线已查封;(3)预警期间企业管控措施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应落实停产要求情况;(4)2025年12月27日取证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5)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周边情况;(6)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照片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资格及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并参照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8年1月24日《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破碎机、1台分电机、二条传输带、1台中控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6日(时间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驿城分公司厂区内原设备设施存放处。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