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1-16 15:3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1702环查(扣)字〔2023〕9号
驻马店市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XH
地址: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长仑机械装备产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朋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进行喷漆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一套喷漆间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自2023年01月03日起至2023年02月01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封存。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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