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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关于河南丰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0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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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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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豫 1702 环查字〔 2023 〕1号

单位名称:河南丰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K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马冲村八亩坪石材园区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现场检查中查询用电量及调取主控室监控发现:该单位2023年12月23日用电量640千瓦时,12月24日用电量1160千瓦时,12月25日用电量4080千瓦时,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未落实管控要求进行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和负责人身份的情况;(2)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情况;(3)《丰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4)2023年12月29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5)2023年12月29日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条上料口电机皮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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