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3-21 16:02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2环责改字〔2023〕15号
驻马店市顺发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ARXM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岳楼村王虎川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根义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存栏生猪300头,在养殖场大门北侧院墙外有一条养殖粪水沟,粪水沟与外部自然沟之间铺设有两米水泥管道,通过管道养殖粪水直接外排至自然沟,自然沟向北延伸有大约100米,自然沟内均有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养殖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违法事实证据;大中小企业划分;年营业收入佐证;养殖场环评登记和排污登记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将排放至自然沟内的养殖粪水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