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5-11 16:0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2环责改字〔2023〕29号
周勤绪
身份证号:41282319******6011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镇诸市村诸市596号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存栏生猪80头,在养殖场外西南两侧分别建设有两条粪水渠,粪水渠内粪水流向北侧沉淀池,粪水渠在距离沉淀池5米处发生破损,养殖粪水外溢,外溢粪水流淌至外部自然沟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现场照片;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年营业收入;管理类别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并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