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2-10 10:4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2环责改字〔2023〕3号
张海龙(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0******EN37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周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海龙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预制构件加工厂露天堆放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