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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2环责改字〔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02-14 16:26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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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威

身份证号:41282319******7215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南魏庄西组015号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示意图;检测员工作证;执法人员执法证;检测公司资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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