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03 08:3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25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前进大道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33******5T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周振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2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委托河南讯佳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第四页气液比检测结果,其中6、7、9、10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数值为:0.74、0.61、0.53、0.6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1.00-1.20)要求;检测报告第5页泄露浓度检测结果,2号罐大法兰的泄漏浓度检测值为522μmol/mol,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油气泄漏检测值限值(≤500μmol/mol)要求,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5月22日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人身份的情况;(2)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1张,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3)2026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现场检测照片2张,证明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情况;(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1份、2026年5月28日制作的现场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28日送达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6、7、9、10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2号罐大法兰泄漏浓度不达标情况并告知当事人;(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布局的情况;(6)《驻马店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前进大道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摘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情况;(7)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8)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和企业员工人数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情况;(9)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校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资格情况;(10)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委托河南讯佳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抽检项目服务合同1份,证明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委托河南讯佳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情况;(11)河南讯佳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河南讯佳检测有限公司资质情况;(12)你单位正常营业视频1份,证明检测采样当日你单位正常营业情况;(13)2026年5月22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并确认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6年6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出具气液比、泄漏浓度合格检测报告。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3,1],处罚金额(X):45920,代入公式:45920=20000+(200000-20000)×[(2/5)²+(1²+2²+1²+3²+1²)/(5²×5)]×50%;你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不涉及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不计入裁量,最终裁量金额:459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