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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关于驻马店市广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24 10:47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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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13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广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7L

地址: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中吉站务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检测机构“见底清乱”专项行动,省厅专家组于2026年4月16日检查发现:驻马店市广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检测,车牌号豫Q088D9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堵塞排气管的行为;车牌号豫QJ2016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弯折采样管的行为,为上述车辆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6年4月21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调取检测当日视频监控和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对检查组反馈问题逐一核实,通过检测当日视频监控发现驻马店市广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豫Q088D9(检验日期:2026年3月5日)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堵塞排气管且导致采样探头插入深度明显不足400mm的行为,并已办结环检和安检业务。此情况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A.3.3条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e检验设备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未按国家规范进行检测,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且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对豫QJ2016(检验日期:2026年1月5日)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弯折采样管的行为,并已办结环检和安检业务,此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C.5.4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e检验设备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1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见底清乱”专项行动现场检查表(1)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省环境厅专家检查组对驻马店市广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真实性;(2)2026年4月21日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豫1702〔2026〕46号1份(共2页),执法人员亮证照片1份共(1页)、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扫码入企检查及执法人员身份资格;(3)2026年4月21日制作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时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敏感情况;(4)现场调取你单位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视频并拍摄违法操作照片1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对上述两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完整数据报告及你单位环保检测时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18页)、校准证书(证书编号:汽字202507001696)1份(共4页)、检定证书(证书编号:汽字202507001640)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质情况;(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及被授权人情况;(7)最高管理者授权书1份(共1页)、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7页)、3月份工资表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的授权签字人和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及企业规模基本情况;(8)机动车检验检测经营性收费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6年3月5日,车牌号:豫Q088D9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1份(共2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份(共2页)、机动车牌证申请表1份(共1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检报告编号:411721172603051620100028)1份(共1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60305410003N0689640-1)1份(共1页)、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1份(共1页);2026年1月5日,车牌号:豫QJ201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1份(共2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份(共2页)、机动车牌证申请表1份(共1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检报告编号:411721172601051332560013)1份(共1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60105410003N0588088-4)1份(共1页)、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1份(共2页)、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1份(共2页),你单位收据(环保检测)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为上述两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完整数据报告和环保检测收费情况;(9)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豫1702〔2026〕19号)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确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接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文书送达的方式;(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的企业类别及规模的情况;(1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3,1份(共2页)、《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C.5.4,1份(共2页)、《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e,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在对豫Q088D9、豫QJ2016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测的违法事实情况;(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1份(共2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25年3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对豫Q088D9、豫QJ2016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测,出具虚假报告法律依据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召回车牌号:豫Q088D9、豫QJ2016在用机动车车辆,按照国家标准重新检测,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026年5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召回涉案车辆豫QJ2016、豫Q088D9,并按照国标要求重新检测,经检测尾气排放合格。

2026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主动申请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法定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25年3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3,1],处罚金额(X):144000,代入公式:144000=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2²+3²+1²)/(5²×4)]×50%:最终裁量金额:1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442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1442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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