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13 15:4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14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高明钣金烤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2MA******51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南2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高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6日,接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信访办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东明路与前进路交叉口附近有刺鼻气味散发,类似喷漆味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2026年5月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驻马店市驿城区高明钣金烤漆店喷漆打磨异味重,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常经营,店内建有简易喷漆房一座,喷漆房内停放有一辆刚喷漆完成的黑色轿车,喷漆间内有大量漆桶、调漆杯,喷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喷漆废气由抽风管道直接排放至室外环境,店内喷漆气味刺鼻,影响周边环境,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5月6日提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违法实施主体;(2)2026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企业所在位置及周边情况以及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3)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的情况;(4)2026年5月7日提取的的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企业规模的情况;(5)2026年5月7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明已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并确认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25号),责令你单位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6年5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2026年6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你单位管理类别属于豁免类,不计入裁量,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