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13 15:3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20号
单位名称:驻马店市天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0D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创业大道10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3楼
法定代表人:王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3日10时0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东开路交叉口东北角驻马店市安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院内的叉车正在生产作业,车架号:020303X1437,机械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000KG,环保号牌:4-GQ182125。现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该叉车所属公司委托人段鹏见证下,经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员对环保号牌:4-GQ182125进行三次不透光烟度法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经检测尾气排放值分别为0.68mˉ¹、1.28mˉ¹、0.55mˉ¹,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类标准;Pmax<37;限值0.80mˉ¹中的III类排放限值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5月13日调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非道路监控平台机械详情1份,证明车辆归属情况和委托人身份的情况;(2)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测照片2张,无人机拍摄照片1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检测报告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26〕5号)1份,证明该叉车正在作业的区域属于禁用区域和现场检测过程及违法事实并告知委托人的情况;(3)检测公司检测资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测员检测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和检测人员合法资质和资格的情况;(4)2026年5月13日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证明已告知负责人相关事项,并确认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5)现场亮证执法照片1张、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身份资格的情况;(6)2026年5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3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7)2026年6月1日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702环整复字〔2026〕35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30号),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立即维修,达标排放后方可使用。
2026年6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供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3,1],处罚金额(X):6080,代入公式:6080=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3²+1²)/(5²×5)]×50%;你单位不涉及管理类型,不计入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60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零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