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13 11:1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22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31979******51
住址:河南省遂平县张台乡火石山村蛮子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5月13日调取叉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辆(叉车)买卖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该叉车所有人的情况;(2)2026年5月13日,拍摄现场作业视频1份,现场检测照片1张,无人机拍摄照片1张,检测报告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叉车正在使用和现场检测过程及违法事实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3)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1份,证明该叉车所工作的区域属于禁用区的事实;(4)检测公司检测资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测员检测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和检测员具备检测资质及资格的情况;(5)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亮证照片2张,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的情况;(6)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豫1702〔2026〕34)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接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文书发送的方式送达;(7)2026年5月25日通过微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29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8)2026年6月2日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702环整复字〔2026〕32号)和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5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29号),责令你停止使用,立即维修,达标排放后方可使用。
2026年5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车辆已出售处置,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6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5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22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叉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5000+(20000-5000)×[(1/5)²+(1²+1²+1²+1²)/(5²×4)]×50%;该叉车属个人经营,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61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613房间备案。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