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13 10:5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2环罚决字〔2026〕12号
单位名称:河南丰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K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八亩坪村东50米(马冲村八亩坪石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禹婉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7日10时2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分局执法人员安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厂房外西侧有部分原料(砂土)未进原料棚,虽已进行覆盖,但目测堆放高度高于四周围挡导致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测量占地面积约55平方米,根据砂土密度计算出重量约84.7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亮证照片1张和视频1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的情况;(2)2026年4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依法调查取证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和厂界四邻以及违法行为事实存在的情况;(3)2026年4月27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人身份的情况;(4)2026年4月27日提取的环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5)原料收料单据照片3张,证明厂房外堆放原料的大概重量;(6)2026年4月27日提取你单位固定职工数量证明1份,证明企业规模的情况;(7)2026年5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2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8)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702环整复字〔2026〕2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9)2026年5月19日,你单位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的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2环责改字〔2026〕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生产厂房外西侧院内堆放的原料(砂土)密闭。
2026年5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生产厂房外西侧院内堆放的原料(砂土)已进入密闭的料棚,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5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2环罚告字〔2026〕14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²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1,1,1,1],处罚金额(X):14200,代入公式:14200=10000+(100000-10000)×[(1/5)²+(1²+1²+1²+2²+1²+1²+1²+1²+1²)/(5²×9)]×50%;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及时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第八条第(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少载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0%:减2840,最终裁量金额:113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610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610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