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28 10:58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特困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户籍居民
2.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理机构
驿城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民政局窗口
4.设立依据
一、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7号)
5.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四)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7.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费。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840元、593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丧葬费(凭火化证)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8.联系方式
0396-2715972
9.投诉渠道:
(一) 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 现场投诉:大厅一楼咨询投诉台
(三) 网上投诉: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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