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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2008-9-16 22:16:22

驿城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区科学技术持续、创新、快速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中央、省、市安排拨付我区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经费计划(以下称“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项目经费安排提出建议。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省、市安排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区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支持我区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区属企业、民营企业和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区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实验推广的项目。
     第六条  我区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引进和推广;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重大项目的调研、决策、论证,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科教、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运输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经费计划安排应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支持重点、集中使用、加强科技、注重效益”的原则,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支柱产业,提高经费支持项目的产业集中度。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科技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对重大、重点项目的选择,应充分发挥科技、财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项目的组织、筛选、审核工作,体现政府目标和发展方向,更有效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
    第十条  经费计划安排,应统筹考虑科技含量高、产品技术持续创新、市场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化重点项目,发挥协同作用,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为:
   (一)发布项目指南。
   (二)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对拟论证项目实地考察。
   (四)组织专家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根据评审意见,科技局提出经费安排计划,按照程序审批后下发文件。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评审项目时,要对承担单位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从技术水平、实施条件、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凡申请各级(含省、市)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有财务主管单位的并送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坚持并不断完善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要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章  经费的拨付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三项费用分别由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联合下达拨款文件。对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书由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确立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项目检查、总结、验收和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根据科技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文件按以下程序拨付:
1、对全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政部门将科技三项费用直接拨到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在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2、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也可实行分期拨款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下拨文件后,向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并附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和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的拨款合同,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对于确需跨年度分期拨款的项目,科技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年度评审,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对承担经费支持项目的集体和民营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报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或者做为科技发展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三条   承担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应考核、结题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项目与经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依法惩处科技三项费用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科技部门停止受理其申报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停拨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驿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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