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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关于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及优惠政策
2008-9-16 20:46:24

 

一、开发原则

    1、工业集聚区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开发、以区养区,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三废治理,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兼容仓储、金融等附助项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工业集聚区的开发,本着减少前期基础设施投资的主导思想、先期开发从现已修成文化路、雪松路两路西段两侧开始,逐步向纵深延伸,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开发一片、安置一片、建成一片、延伸一片。

    3、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前期由政府拨付300--500万元启动资金,用于集聚区先期土地储备和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租、出让后,土地租金、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在财政局监督下交给集聚区使用。用于土地的再储备和集聚区的再开发,实行依卖地、促开发,依区养区,滚动发展。

    二、机构设置

    4、工业集聚区前期由乡镇企业局代管,待进驻一定项目后,以乡镇企业局为依托,抽调刘阁乡、橡林乡、水屯镇、顺河乡、建设局、国土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得力人员,成立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正科级规模,财政全额供给,负责工业集聚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下设投资开发中心,负责集聚区的土地储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客商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客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园林环卫处,负责集聚区的绿化管理;园区的卫生打扫。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与有关部门结合,逐步增设工商所、税务所和派出所等机构,完善工业集聚区的独立管理。

    三、入驻审批

    5、工业集聚区进驻项目由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城建局、土地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查把关,在考虑投资客商选址意见的同时,充分考虑集聚区的合理布局、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企业的三废治理等因素,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合理安排,原则上一、二类产业安排进西集聚区、稍有污染项目安排进东集聚区。

    6、对进驻工业集聚区项目,坚持以工业大项目为主、高科技项目为主、应税项目为主,非相关的非生产项目不准进入、严重污染项目不准进入,对申请入驻的企业从规模、质量、环保、资金、市场前景等方面严格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真正让有实力、质量高、前景好的企业入驻集聚区。

    四、土地使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工业集聚区内企业用地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折价入股等方式灵活提供,并按照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最低价。对于有偿出让的,企业可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也可分期支付。

    8、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土地出让使用实行零地价,前期土地使用费由企业垫付,企业建成投产后,每年按企业所交税金地方财政(含乡、镇、办)所得部分的20%由受益财政予以偿还,直至还完为止,用于支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五、税收

    9、外商在集聚区内投资的生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属先进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限延长三年。

    10、国内客商在集聚区内创办的工业项目,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给予奖励。

    11、外商利用从企业分得利润在集聚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2、客商投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率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五年内地方所得部分等额奖励。

    13、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税依率计征,十年内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14、国内外客商在工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

    15、鼓励国内外客商和民营资本在集聚区内自办工业园,在规划许可范围内自行筹建、自行招租,其自身经营所交税金5年内地方所得部分等额奖励。

    六、行政事业收费

    16、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征地、建设、环评等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其它入驻手续,区内相关部门只收工本费。

    17、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客商的家属、子女办理驿城区户口关系免收费用;其子女及其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员、技术人员的子女在驿城区区内入托、入学,优先解决,并免取择校费。

    七、投资环境

    18、实行入驻集聚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大项目联席会议审批制度,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所需资料完备的前提下,区内审批一个会议办结,需区级以上审批的,由集聚区管委会指派专人协助办理或代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集聚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或代理,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所需资料完备的前提下,实行即报即批。

    19、工业集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检查许可证制度,除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外,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集聚区内检查、收费或从事其它活动。

    20、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对投资商或法人代表颁发《特别优惠卡》,享受优先、优惠等特殊市民待遇。

    21、集聚区内投资项目,由其投资商自主选择招标施工和装卸运输单位,自行招工,不附加任何条件。

    22、实行集聚区项目一厂一策制度。根据项目质量、投资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不同要求,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23、实行集聚区25天安静工作日制度。每月1--25日为集聚区安静生产、经营工作日,安静工作日内,除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打扰集聚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殊情况,应由管委会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方可进行。

    24、实行集聚区统一收费制度。集聚区内企业应收费用,每月由相关收费部门持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到集聚区管委会核定标准后,开出票据,由管委会在集聚区非安静工作日内到企业统一代收。除税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直接进入集聚区企业收费。

    25、实行集聚区项目领导分包项目制度。凡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一律由一名区领导牵头、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配合,对项目实行分包,并立牌标示,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26、建立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热线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集聚区内相关的问题和案件,对于集聚区内发生的事件和案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快事快办、特事特办。

    27、对于集聚区内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解决。

八、其它

    28、区内引进的工业大项目,原则上都安排进驻工业集聚区,同时鼓励保二进三项目和腾旧换新企业进驻集聚区。

    29、工业集聚区内进驻项目,本着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税收、产值实行谁引进谁统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实行分成制度,对于乡、镇、办引进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93%归引进乡、镇、办,5%归项目所在乡、镇;对于区直部门和局委引进项目,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93%归区财政,5%归项目所在乡、镇。其余2%归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作为集聚区的管理经费。

    30、项目所在乡、镇应加强对项目引进选址、征地,开工建设及投产后生产经营环境的综合协调和配合,否则,企业税收地方留成不予分配。

    31、对于工业集聚区引进项目,实行项目引进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照驿政文[2003]51号《驻马店市驿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32、工业集聚区引进项目的税金地方留成分配及奖励标准,每年年底由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区东西合作办审核、测算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33、工业集聚区内引进企业,除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市、区有关优惠政策。

                                       

                                                                     中共驻马店市驿城区委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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